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將于12月21日—22日進行。蘇州大學考點考場分布在天賜莊校區東校區(東教樓、文思樓、文成樓)、獨墅湖校區(301、302幢)5幢教學樓。為了確保考生順利應試,現對蘇州大學考點相關事宜作如下提醒: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 1
考 場 規 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 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 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 參加考試。考生不得將手機帶入考點(考試封閉區域)。進入考點后, 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身份驗證核 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不得在考場外逗留。
三、考生只準攜帶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 筆、無封套橡皮、繪圖儀器等)或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 帶的用具。考生在考場內不得私自傳遞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智能手表 (手環)、智能眼鏡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 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涂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物品 進入考場。
25 科統考科目均不允許使用計算器。 自命題科目考生不得自行 攜帶計算器。
四、考生入場后,按座位號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 身份證放在桌子靠走道一側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不得 書寫任何內容。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須認真核對答題 卡、試卷上的考試科目與準考證上的考試科目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 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 并配合監考員或按有關招生單位要求粘貼條形碼。凡因漏填錯填考生 信息、答卷字跡不清等原因而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
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 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 15 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所 有科目考試不得提前交卷。
七、考生應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 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 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 型和顏色的簽字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 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 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 答卷、答題卡、草稿紙故意損毀或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
全國統考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 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答卷)裝入原試卷袋 內并密封簽字。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 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進行處理,并將情況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 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 2
江蘇省 2025 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考生誠信考試公告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高層次專 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手段。為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確 保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公信力和人才選拔質量,保障廣大考生的切身利 益,現對在我省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公告如下:
一、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參 加考試。考生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認真履行本人簽署的《考生 誠信考試承諾書》相關承諾,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爭當誠 信公民。
二、根據教育部要求,國家教育考試在標準化考點實施,考試全 部在視頻監控下進行。考試期間,無線電管理部門還將加大對異常信 號的監測力度,對發現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非法傳輸考試內容的人員 將依法移交公安部門嚴肅處理。
三、考生進入考場時只能攜帶考試規定的必需物品(詳見準考證), 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 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 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物品。25 科統考科目均不 允許使用計算器。 自命題科目考生不得自行攜帶計算器。
特別提醒:考生應自覺配合考點安檢,主動按考點要求,將手機 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放在指定區域。開考后,如發現 考生隨身攜帶以上設備,無論使用與否,均按考試作弊論處。
四、考生進入考場時,監考人員將使用金屬探測器檢查考生是否 攜帶違規物品并進行身份驗證,考生必須無條件協助和配合接受檢查
和驗證,不得在考場外逗留。為節省考生的時間,提高檢查效率,考 生著裝應盡量不穿戴配有金屬物件的衣帽鞋襪。考試過程中,我省各 考點還將使用其他探測儀器,監測使用無線通訊工具等違規行為。在 所有科目考試中,考生都不可以提前交卷。
五、對考生違反考試紀律和規定的行為,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 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予以嚴肅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 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供高等學校、用人單位查詢。處理結果將通報考 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 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 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 刑法,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嚴懲。
歡迎廣大考生對考風考紀進行監督,舉報電話:025-83235984, E-mail:jsyz2025@126.com(郵箱截止日期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特此公告。
附件3:考場分布圖
附件 4
統考科目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答題須知
(一)各統考科目的選擇題和非選擇題都必須在專用的“答題卡 ” 上作答,如在試卷或草稿紙上作答的,答題無效。
(二)考生領到答題卡后:1.要核對答題卡張數,要檢查答題卡 正反面,如出現字跡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現象要立即向監考員報 告;2.如無上述問題,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考生編 號,并按規定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相應條形碼。凡因漏貼條形碼、 漏填錯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跡不清等原因而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 生自負。
(三)考生要認真核對考生信息條形碼上的姓名和考生編號是否 與本人相符、考試科目代碼及名稱是否與準考證上的本場考試科目信 息一致,如有錯誤,應立即向監考員報告。
(四)作答選擇題時:必須用2B 鉛筆將答題卡上對應的選項涂 滿、涂黑;修改答案時,應使用繪圖橡皮輕擦干凈并不留痕跡,注意 不要擦破答題卡。
(五)作答非選擇題時:1.必須用 0.5 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2. 必須在各題規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凡答題錯位、答題題號順序顛倒、 超出本題答題區域(超出答題卡黑色邊框線)作答的,答案無效;3. 如修改答案,應用筆將廢棄內容劃去,然后在劃去內容上方或下方寫 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廢棄內容后,再書寫新的內 容。
(六)作圖時,須用2B 繪圖鉛筆填寫清楚,線條及符號等須加 黑、加粗。
(七)保持卡面清潔,不要將答題卡折疊、弄破,嚴禁在答題卡 的條形碼和圖像定位點(黑方塊)周圍做任何涂寫和標記,亦不得在 答題卡上任意涂畫或作標記。
(八)上述條款適用于我省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所有統考科目。
附件 5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 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 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 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 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 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 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 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 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 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 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 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 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 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 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 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 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 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 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 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
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 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 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 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 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
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 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 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 試 1 至 3 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 家教育考試 1 至 3 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 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 予延遲畢業時間 1 至 3 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 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 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 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 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 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 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 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 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 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 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 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 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 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 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 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 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 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 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 的考試有 1/5 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 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 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 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 1 至 3 年的處 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 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 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 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 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 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 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 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 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 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 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 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 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 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 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 名以上監 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 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 應當由2 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 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 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 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主考或副主考簽 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 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 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 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 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 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 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 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 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 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 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 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 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 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 介入調查和處理。
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 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 辦法的行為的,主考或副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 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 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 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 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
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 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 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 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 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 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 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 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 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向其上一 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 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 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 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 30 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 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 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 適用依據錯誤的;
3.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
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 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 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 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者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 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 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 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 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 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 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摘要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 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 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 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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