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失信人名單一般不會影響孩子政審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抗拒執行等情形的,限制其子女就讀貴族學校。但并未規定會限制子女政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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